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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一名82歲婦人5年前被失控暴衝的老電梯夾住右腿,從四樓被拖到十四樓,造成腿骨折、斷裂,婦人提告向維修公司及維修員求償。最高法院認定,是因電梯疏於維修釀禍,今天將負責保養的「全友得公司」上訴駁回,判決維修公司及維修員須連帶賠償婦人475萬多元確定。(潘千詩報導)

 

判決書指出,民國99年11月25日傍晚6點多,周姓婦人到台中女兒家探視,從4樓搭電梯往1樓,上身、左腿剛跨入電梯後,右腳就被失控的車廂門夾住,暴露在外的右腳被電梯拖行到14樓,造成腿部骨折,治療後變成長短腳。周姓婦人認為,維修公司疏於更換零件,導致電梯故障暴衝害她腿受傷而向法院提告,請求維修員與維修公司應賠償醫療費及慰撫金。

 

負責保養的全友得公司主張,發生故障的繼電器為非透明型,無法檢查出是否損害或老化,不須賠償,但台中高分院認定,維修公司是專業廠商,確沒有確實監督維修員排除18年老舊電梯的可能危險因素,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判決公司與維修員要賠償婦人475萬多元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(圖片取自網路)


本文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暴衝電梯夾斷腿-婦獲賠475萬定讞-033647738--finance.html回首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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